序号1
许可事项: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许可对象:使用非深水岸线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13条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8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非深水岸线的使用授予无数量限制,但要求符合港口整体规划、明确使用范围。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规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
(2)实地勘察岸线使用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查验经营场地相关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申请使用岸线(滩地、水域)的报告书原件;
2、港口岸线(滩地、水域)审批表;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规划部门批准认可的红线图复印件。
序号2
许可事项: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许可对象: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17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在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授予无数量限制,但要求符合港口整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
(2)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查验作业场所卫生除害处理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查验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意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申请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请示报告;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证》复印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港口岸线(滩地、水域)使用证》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序号3
许可事项:港口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港口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22条、第23条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0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港口经营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港口经营人的资质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从事危险品装卸作业是否具备“港口危险品装卸作业资质”条件;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一、申请港口经营开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港口经营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序号4
许可事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许可对象: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35条
(二)《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第4条、第6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从事危险品货物的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否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
(2)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整体规划,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查验安全生产制度、紧急预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查验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
(8)查验危险品作业经营资质的评估报告书。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审批表》;
3、应急设施、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4、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设施的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一名主要自然人股东)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现场管理人员名册及雇用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现场操作人员名册及雇用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10、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11、危险货物作业趸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12、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和平面设置图;
13、实行封闭管理、禁火等重点部位的概况和平面布置图;
14、应急预案(包括队伍的组成和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应急人员联络表);
15、消防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16、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17、资质评估报告。
说明:
1、“资质评估”是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评估小组。
2、“资格证书”是指通过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3、资格证书培训班持证率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的持证率达到100%。
(2)现场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的持证率达到80%。
序号5
许可事项: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许可对象: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25条、第26条
许可条件: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89175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2、对符合许可要求的,签署同意;
3、开展现场勘察,制定和落实安全维护方案,确定航行警(通)告的发布。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按标准进行审查,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批准专项维护;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交安全监督科。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及时发给申办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6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
许可对象: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9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37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必要时);
3、符合内河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二)申请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初次申请证书者免);
2、符合内河船员体检标准;
3、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4、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见习(非考试申请证书者除外);
5、按规定参加再有效审验并合格(申请换证者);
6、申请证书遗失补发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和考试;申请证书损坏补发者应交回损坏的证书。
提交材料: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
3、十二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两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6、有效的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7、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遗失、毁损报告、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许可收费: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891758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暂缓或停止办证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内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决定环节。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船员管理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适当完备;
3、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考试成绩进行审查;
4、对符合标准的,在《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并将材料交予窗口的工作人员;
5、对不符合标准的,在《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船员适任证书,并将申办材料的证件原件复印留存,证件原件退还申办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7
许可事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许可对象:新增客船、危险品船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令237号修改发布)第8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经营客船、危险品船的经营资质、条件、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必须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是否具备“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条件;
(2)申请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是否具备“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条件;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局主管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申请报告书的原件;
2、《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增船舶运力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5、《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6、更新船舶提供旧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序号8
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25条
许可条件:(一)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三) 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四) 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五) 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基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基建处办理许可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交通厅审批(国、省道或国家及部委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基建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基建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人员。
2、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9
许可事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29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措施。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0
许可事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30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措施。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 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1
许可事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3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7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6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公路补偿措施;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2
许可事项: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48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的理由:
2、行驶线路及时间;
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4、补偿数额。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受理人或受理单位须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3
许可事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54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标志的内容;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的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标志设置的时间及保持期限;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4
许可事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32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5
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49条、第5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28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行驶线路及时间;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补偿数目。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序号16
许可事项: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核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