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认定
许可对象: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主席令第66号)第12条
2、《湖南省测绘法管理条例》(1997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第10条
许可条件: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固定的住所;
3、符合《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183182)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员:地籍和测绘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
(3)仪器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单位资历是否达到规定年限;
(5)是否建立了规定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6)是否建立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7)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标准。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核签报单上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批
(一)岗位责任人员:地籍和测绘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领导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 0731—2182297
附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材料的原件或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及相关证书原件或扫描件
3、当年单位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4、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的原件或扫描件;
5、有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的证明材料,有效检定证书原件或扫描件;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单位住所证明;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出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2
许可事项:采矿权许可
许可对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第5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条院令第241号)第3条
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10、27条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总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18318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矿产开发管理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矿业权设置;
(3)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一致;
(4)采矿权申请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经评审备案;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经评估认定;
(8)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9)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10)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缴;
(11)其他依法审查的内容。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申请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申请听证的,组织听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处置的除外);
2、召开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召开听证会,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会时限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据审查的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总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后总窗口人员根据局长决定颁证。发证后,市国土资源局将通知矿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在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2、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0731—2182297 0731—4142127
附件: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变更、延续)登记书;
3、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4、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储量报告及储量认定书;
5、开发利用方案(附矿山设计平面图,1∶1000或1∶2000);
6、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7、工商营业执照;
8、安监、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序号3
许可事项:临时用地许可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主席令第8号)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7条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收取土地补偿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总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18318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处、规划和耕地保护处、地籍和测绘处等相关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临时使用期限是否超过两年;
(3)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临时用地位置是否符合临时使用的条件;
(5)是否签定了临时用地合同;
(6)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费用是否落实;
(7)涉及耕地的,是否签订了耕地复垦协议和承诺书;
(8)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申请听证的,召开听证会(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申请听证的,组织听证;
2、召开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开听证会,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会时限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局政务大厅公示;
2、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0731—2182297
附件:
1、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原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复印件;
3、规划区内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林地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临时占用绿地的要市城管局前置审批;
6、地形图(3张);
7、临时用地会审表;
8、测量成果表;
9、临时用地者与被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合同书;
10、耕地复垦计划和承诺书。
序号4
许可事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许可对象: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第39条、第50条、第55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1997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第5条、第10条、第11条
许可条件: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土地管理法》第39条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总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218316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地产管理处、地籍和测绘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主管副局长审定或决定。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申请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1、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申请听证的,组织听证;
(2)召开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开听证会,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会时限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C审定或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划拨地出租、转让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上报主管副市长审定。对划拨地抵押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许可决定;
2、对划拨地转让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终止审核,并在呈报单上签署终止审核意见,将资料返回总窗口,由总窗口告之用地者。对划拨地抵押、出租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将材料退回总窗口,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报批
(一)岗位责任人员:综合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根据局领导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政府。
(三)时限:据市政府审批该项目规定的时限确定。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总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局领导审核和市领导批准后,由总窗口通知用地申请人。申请人凭计财处在缴款通知单的盖章和缴费发票复印件,到总窗口领取用地合法手续。同意抵押的,经办人员办理制作《他项权利证书》,由总窗口交申请人。同意出租的,将许可决定交申请人;
2、不予许可的,由总窗口通知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据市政府审批该项目规定的时限确定
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电话: 0731—2182297
附件1:
1、用地申请表和出证书(原件各一份)
2、计划批准文件(竞争性项目、民间投资不需要)(限于新建项目)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用地批准书(原件各一份);原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复印件);已建成房屋的房产权证(复印件)
4、双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5、企业持职代会意见、事业单位持主管单位意见及其他资料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格式文本一份)
7、属企业用地需提供人员安置方案、职代会表决结果、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需提出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属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应提出供董事会决议;属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
8、蓝线图二张、现状地形图三份(原件)
9、如转让属于主要道路或重点工程项目控制回报范围的,应提供该项目工程指挥部意见
10、地籍测绘成果(原件一份)、图纸上标好坐标
11、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各一份,备案表二分(原件)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单
注: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附件2: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各1份)
3、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原件)
5、土地红线图、土地证(原件)、已有建筑物应提供产权资料(复印件)
6、土地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文件(同时进窗办理估价备案的应提供估价备案资料)
7、分割抵押应有分割测量成果(原件)
8、担保的应提供债务人有关资料(原件)
9、抵押续期的抵押权方应提供续期书面意见
10、共有土地产权应提供共有产权人书面意见
11、已抵押土地应提供原抵押权人书面意见
12、抵押注销登记提供土地注销登记申请表,他项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他项权利人申请报告
附件3:
1、用地申请书(附资料出证书)原件1份
2、原用地批准审批单、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3、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件1份
4、规划定点蓝线原件2张
5、被用地权属单位意见
6、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原件3套
7、被占用土地单位属国有企业的,提供职代会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原件各1份,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8、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套。
9、3张地形图上好测绘成果
10、附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济实用房需房改办批文)
11、划定的调查红线原件1张(含规划定点蓝线)
12、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单、土地面积15亩以上的提供审定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原件1套
13、地籍调查表
14、测量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复印件盖章即可,但时间须在近期,否则重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