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许可对象: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39条。
许可条件:(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填报《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13)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42580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513)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特殊工时的企业是否具备“不定时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2)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送达给申请人,并将结果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窗口进行公示;
2、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序号2
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许可对象:已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69条
许可条件:1、专业工龄达到申报职业等级要求,经资格审查合格;
2、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达到相应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成绩合格。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单》;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如未安排督导人员,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证明);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5、《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并附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软盘;
6、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还需提交鉴定方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6)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4591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6)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办资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予以许可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并将许可结果在政务公开窗口进行公示。
2、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序号3
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许可对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11条:
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14、15条:
许可条件:1、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达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内容规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4条内容规定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由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内容规定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16条规定就“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分别规定许可时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3)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3150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0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3)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相关条件;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管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40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0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送达给申请人,并将结果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窗口进行公示;
2、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序号4
许可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企业
许可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66号发布)第8条。
许可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不少于60%;
4、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申请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发放表;
5、主管部门或扶持单位审查同意的相关文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城镇就业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17)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44718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城镇就业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17)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的企业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合法手续,是否达到安置人员比例等条件;
(2)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城镇就业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予以许可的,由长沙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城镇就业科承办人制作《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送达给申请人,并将许可结果在政务公开窗口进行公示。
2、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序号5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1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第88项。
3、《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16、17条。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
4、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2、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3、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
4、办公场地证明;
5、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专职工作人员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6、开办经费验资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15)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2471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15)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有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等相关条件;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送达给申请人,并将结果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窗口进行公示;
2、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序号6
许可事项: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
许可对象:经我局核准持《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
许可依据:《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22条:
许可条件:1、有《职业介绍许可证》;
2、有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3、与十个以上招聘用人单位签定的书面合同;
4、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5、招聘宣传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
2、《长沙市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审批表》;
3、交流集市组织方案和措施;
4、与进场招聘用人单位签定的书面合同;
5、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6、招聘宣传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15)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2471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15)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主要是申请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的机构是否具备职业介绍许可证、有组织方案、有与招聘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等条件;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送达给申请人,并将结果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窗口进行公示;
2、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