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许可对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1999年修订)第36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九届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许可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规范的代理记账业务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许可数量:不限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全体股东书面申请报告;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136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会计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材料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2、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处室分管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复审,查验初审人员的审核意见;
4、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会计处交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处室工作人员将许可证书和批准文件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并将许可结果在网上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齐全、规范的要求将文字材料留存归档。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财政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68262
序号2
许可事项: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修订)第38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九届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38条。
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专业条件:
1、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合格;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学、理财学)专业学历(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只需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并合格。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136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会计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处室负责人审定,上报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三)时限:9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会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省财政厅确认批复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9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业务处室制作证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申办人领取资格证书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财政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6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