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1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办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办证的审查意见,并将材料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办证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审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同意办证的决定,并将申办材料交办证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证的决定,并将材料退回审查环节。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对未通过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0740
附件: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或公证员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的实习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健康状况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