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成立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变更3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注销3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必要的住所(现场考察);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2、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是否完成清算工作;是否缴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成立审查29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变更审查14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注销审查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成立审查28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变更审查13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注销审查1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
2、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43795
序号2
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全市性社会团体
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社会团体筹备6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成立3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变更30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注销3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是否有满足许可条件的会员数量;是否有固定的住所(现场考察);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变更社会团体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申请注销社会团体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是否完成清算工作;是否缴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时限:社会团体筹备审查29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成立审查14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变更审查14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注销审查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社会团体筹备审查28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成立审查13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变更审查13个工作日;社会团体注销审查1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43795
序号3
许可事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全市性社会团体
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已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2、申请人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3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有规范的名称;是否有固定的住所;是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变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申请注销社会团体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是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是否缴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审查13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审查13个工作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审查1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43795
序号4
许可事项: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许可对象:殡葬服务单位
许可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第8条
2、《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施行)第15条、第17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是经批准的殡葬服务单位,根据省民政厅不再批建经营性公墓的指示精神和长沙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长沙市暂不批建经营性公墓
许可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
3、新建或租赁场地证明;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
5、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6、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县级以上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责任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事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提出暂缓或停止办理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开办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开办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许可登记的,由窗口受理人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通知申办人,不予许可登记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民政局监察室电话:0731-2242816
序号5
许可事项: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运回原居住地审批
许可对象:
许可依据:《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施行)第10条
许可条件:1、外来人员死亡遗体运回原居住地申请;
2、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办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885)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事务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受理工作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民政局监察室电话:0731-224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