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许可对象:法定可以配备民用枪支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6、9、10、11条
许可条件:1、枪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范围配备、配置的;
2、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3、使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
4、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本单位的申请函(内容包括枪支的来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填写规范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许可数量:实际批准配置枪支数量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47820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查;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民用枪支持枪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2
许可事项: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规定的配置枪支单位、军工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30条
许可条件:1、规定的允许配置、配售枪支、弹药的单位、军工单位;
2、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调拨通知;
3、安全的运输方式、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运输进入我市枪支弹药的批准文件、合同;
2、运输路线图、时间表、押运人员姓名;
3、单位介绍信。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7820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交支队主管负责人审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运输许可证,及时通知领取;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3
许可事项: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许可对象: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或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48条第三款
许可条件:1、单位已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销售单位具有剧毒化学品经营资质;
3、运输单位和驾驶、押运人员具有运输资质;
4、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或槽罐经检验合格;
5、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购买单位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3、销售单位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4、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证明;
5、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槽罐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7、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放行通知单的副本或复印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887830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交大队主管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资料一并退回受理窗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运输许可证,及时通知领取;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4
许可事项: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许可对象:申请签证、签证延期或变更的外国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第25条
许可条件:外国人持有效证件和签证确有需要签证、延期、变更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护照照片;
3、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湘价费〔2000〕23号文件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出入境许可申请提供《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主管科负责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重要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制发签证、延期、《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等,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许可意见,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返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告知申请人按照申请回执预约的时间到窗口领取证件;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查验应收缴的税费是否已收缴。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5
许可事项: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许可对象:申请延长在华停留期限或居留的外国人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13、14条
许可条件:1、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2、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
3、持L、L、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4、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提供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3、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发改价格〔2004〕2230号文件,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居留许可400元,一年(含)至三年(不含)居留许可800元,三年(含)至五年(含)的1000元。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主管负责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书面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工作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外国人居留许可》;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6
许可事项: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14条
许可对象:外国人
许可条件: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外国护照或其它替代护照的证件;
2、提供与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
3、填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表。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发改价格〔2004〕1267号文件,每证300元
许可时限:6个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负责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
2、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加盖校对章;
3、审查是否属法定不准入境人员;
4、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回执,不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5、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3个月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出入境管理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可靠,具有法律效力,受理中有无按要求加盖校对章;
2、审核申请有无弄虚作假情形,对申请中的疑点,要进行调查核实;
3、核查是否属法定不准入境人员;
4、对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并报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说明理由后,退回受理环节。
(三)时限:3个月
三、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在窗口进行公示;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7
许可事项: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许可对象:申请因私护照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5、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内申请因私出国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应不属于下列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非首次申办护照的,需交验原有护照。
2、填写出国申请表,提交符合规范的相片。
3、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单位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属于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须单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见。
对于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应提交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的对申请人出国申请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5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湘价费〔2000〕23号文件规定每证200元,遗证补发400元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出国申请提供《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人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发《护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将申办材料一并退回受理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全国统一的护照;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8
许可事项: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许可对象: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单位、法人或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7条
许可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
4、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3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4782117)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大(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对游行路线跨区、县的,按下列程序审查:
(1)初审:路线所经过的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负责人。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2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将许可文书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9
许可事项:入出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许可对象:因特殊情形,不便持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第19条
许可条件:1、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回港澳的;
2、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事务处发给的入境许可赴香港定居的;
3、大陆居民所持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台湾地区遗失或失效,需要返回内地的;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短期回国后证件遗失或失效,取得外国入境许可,需要出境的;
5、因国籍冲突,持有外国护照或居留许可,不宜为其签发中国护照,需要出境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件证明;
2、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失证明;
3、本人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湘价费〔2000〕23号文件规定每证25元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签署受理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主管科负责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制发《出入境通行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全国统一的《入出境通行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10
许可事项: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许可对象:在中国获得居留许可且居留地需要迁移的外国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22条
许可条件:在中国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确有需要迁移居留地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
2、外国人有效居留许可;
3、单位或居留地派出所证明;
4、拟迁入地单位或派出所证明。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湘价费〔2000〕23号文件规定每证2元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迁移申请提供申请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同时报上级领导决定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制发《外国人准迁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外国人准迁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11
许可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许可对象:拟往来港澳的内地居民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6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
许可条件:1、探望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
2、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接受培训、就业、就学。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资料;
2、港澳关系人身份证件资料;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4、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5、提交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张。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计价格〔2002〕1097号每证100元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报上级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制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往来港澳通行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12
许可事项: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许可依据:1、《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11、12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和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一、二款规定。
许可对象:户口在本辖区申请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
许可条件: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港澳单程”类赴港澳定居的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A、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B、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C、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无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立的父母对其具有抚养的离婚判决书。
D、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无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
申请人还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 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儿童专用指标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儿童专用指标”类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子女赴港澳定居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33mm)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2、交验出生证、户口本或者其它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3、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5、交验父或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计价格〔2002〕1097号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工作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审核岗位民警、出入境管理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上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退受理单位;
3、其中对与夫妻团聚类申请由省厅授权由各市州批准排队等候。
(三)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已经省厅批准的,在窗口进行公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序号13
序号13
许可事项: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许可对象: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的台湾居民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第19、30条
许可条件:
1、凡在我省学习、进修、依亲、寄养、就业、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1—2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3-5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a.在我省投资超过5年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及随行配偶、子女;
b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c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子女,可发给三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3、签注有效期内确不能返回台湾的;
4、遗失、毁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身份证件或出入境证明;
2、居住地证明;
3、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审批表》;
4、2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半年之内续办的免交。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发改价格〔2004〕334号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咨询电话:0731—887874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提供申请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主管科负责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制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2587823
序号14
许可事项: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20条
许可对象:申请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
许可条件:
1、在台湾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列第二条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