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7条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联系电话:0731—412141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是否齐全(申办人对自已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受理;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应立即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交申办人。
(三)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交现场踏勘人员进行踏勘;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踏勘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市场管理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条件合格的踏勘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对现场踏勘条件不合格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初审责任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市场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许可意见,交建筑市场管理处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理由,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五)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进行公示;
2、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建委监察室电话:0731—8665941
附件: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计划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放线回单(或规划工作联系单)
3、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招标、施工许可申请书;
4、长沙市建设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单(第二联);
5、长沙市施工项目报批表;
6、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施工队伍申报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报建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工程桩基施工报建申报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工程麻石、护坡施工报建申报表一式三份;长沙市建筑工程土方施工报建申报表一式三份)
7、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备案机关备案回单;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9、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备案登记表;
10、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备案登记表;
1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12、工程所在地办事处计生部门签章的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序号2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许可对象: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5号)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许可条件:1、取得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协议文件;
2、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及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的、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初步设计审查按项目投资和规模分为限额以上初步设计审查和限额以下初步设计审查两类。
第一项、限额以上初步设计审查
许可时限:19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审查阶段和批复阶段。
第一阶段:审查阶段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需要修改补齐材料的,将需要修改补齐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经办人员及处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复核初步设计文件各有关指标及各基础资料,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说明理由,退件给申办人。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报请主管领导确定会议审查时间。
3、审查会议由市建委主持,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个专业专家参加。
4、审查会议后由经办人起草审查会会议纪要初稿,由处室负责人校对再报主管领导会签及签发。
(三)时限:12个工作日。其中安排审查会议时间5个工作日,审查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第二阶段:批复阶段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下列申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1)修改后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应由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署且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及深度要求的;
(2)修改后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应满足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
(3)其他必须补充的资料及文件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和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处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复核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各有关指标及各补充资料是不是满足要求: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性质和规模,初步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则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业主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
(4)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资质和个人执业情况的材料等。
2、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说明理由,退件给申办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起草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初稿,由处室负责人校对;
(三)时限: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初步设计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会签及签发;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审核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需修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第二项、限额以下初步设计审查
许可时限:12个工作日(不符合审查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许可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审查阶段和审批阶段。
第一阶段:审查阶段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处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说明理由,退件给申办人;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起草《长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由处室负责人签发委托审查。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性质和规模,初步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则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资质和个人执业情况的材料等。
(三)时限: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需修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第二阶段:批复阶段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需要修改补齐材料的,将需要修改补齐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处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说明理由,退件给申办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起草《长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由处室负责人签发委托审查。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性质和规模,初步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工程则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近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资质和个人执业情况的材料等。
(三)时限:4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需修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进窗时开始计算)。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初步设计进行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会签及签发;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审核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长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进行公示;
2、对未通过审批的,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建委监察室:0731—8665941
附件: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源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选址意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7、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
8、征地红线;
9、资金来源证明;
10、设计图纸和设计文本;
1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