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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2005-05-31    作者: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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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3〕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规范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节约,现就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预决算管理中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纳入市属重点工程范围,由市政府融资或有市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的概算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其中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由市拆迁办负责审核,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核,市财政局可对其审核进行抽样审查。

二、正在施工或新开工的重点工程,市财政局必须进行全过程现场跟踪审查,敦促加强投资控制,加强预决算管理,各建设指挥部、各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为工程准确及时办理结算、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属于投资特大的综合性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在2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送审结算资料,市财政局在受理送审结算资料2个月内出具审查报告。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各建设指挥部、各业主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送审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市财政局在受理送审决算资料3个月内出具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四、对于已完工的重点工程特别是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此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好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亦必须在受理后3个月内出具审查报告。

五、今后所有重点工程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编制投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重大变更或规模档次提升必须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方能实施,严禁擅自超概算。实行概预算包干的项目,其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各建设项目总负责人为工程预决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任务的全面完成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资产顺利交付使用作为标准。各项目责任人必须敦促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审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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