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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2005-05-10    作者:盛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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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发(2003)5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传播和流行,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长沙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整体预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长沙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传播与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湖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属地负责

  非典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实施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五)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科学防治

  依靠科学技术防治非典,规范防治措施及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坚持中西医结合,提高防治效果。

  二、应急准备

  (一)组织管理

  1、组织指挥系统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非典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的领导指挥。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防治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指挥机构。

  2、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协助市人民政府制定防治工作应急预案与工作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指导并监督公共场所消毒;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知识宣传、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旅客的体温检测、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设立留验站,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对象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司乘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保障防治物资的及时运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严格检查,发现可疑症状者,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要求,落实学校半封闭、封闭管理和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防治工作预案,协助落实农村地区防治措施;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游客进行健康观察,做好旅游景点、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采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

工作。

  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建立防治工作应急储备金并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和未参加医保的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救治政策;负责安全火化非典死亡者遗体;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制定防治非典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及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外经贸、质监、药监、物价、工商部门:负责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协调在长外籍人员防治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爱卫部门: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二)诊疗机构设置

  1、发热门诊

  全市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二级(含二级)以上厂矿职工医院和民营(合资)综合医院均应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相对独立,有一定距离,通风良好,合理安排人流、物流,有单独的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设立独立的候诊区、诊室、采血治疗室、工作人员更衣室、污物处理处;有条件的设立检验室、放射检查室,无条件的确定专人接送标本和护送病人检查;诊室有完备的洗手设施,就近设置供病人使用的隔离卫生间,并有明显标识;配备有临床经验、并经过非典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

  2、定点医院

  全市指定一所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另指定一所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每个区、县(市)确定一所医院设立隔离病区。

  定点医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人员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医师组成的专家组。

  (三)专业技术队伍

  1、预警评估专家组:市级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综合

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疫情管理级别。

  2、流行病学专家组:市级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区、县(市)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

  3、临床诊治专家组:市级成立3个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呼吸、传染、急诊、重症监护(ICU)、放射、感染、流行病学和中医等专科的专家组成。区、县(市)成立1~2个专家组。

  4、现场处置机动队:市、区、县(市)两级分别成立由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四)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市及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疫情监测网络。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非典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市及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非典日常监测,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科学预警、预测、预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认真做好辖区内疫情监测工作,主动搜索疫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分析疫情动态,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指导基层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非典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

  各级医院门(急)诊应建立预检、预诊和分诊制度,对就诊的所有病人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每周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经过发热门诊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在实施隔离观察的同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社会医疗机构应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要立即送至就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应加强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发现可疑病人,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免疫接种工作,适时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流感疫苗接种,重点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减少相关疾病在非典流行期的发生流行。

  (六)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机场、车站、码头、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等公共场所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

  (七)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八)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防治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基本建设经费和预防控制、病人救治、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医务人员津贴。

  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补充必要的救治设备、调查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与试剂以及通信网络设备,储备一定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药械等,确保防治工作的物资需要。

  3、技术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重点,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卫生部门应重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置、检验检测、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临床诊断与医疗救治的培训,并进行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三、应急启动

  (一)分级

  根据流行特征、涉及范围及疫情变化情况,非典疫情分为三级。

  一般事件:是指其他省或我省其他地区发生疫情,我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病人或疑似病人。

  重大事件:是指我市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是指我市发生续发病例或暴发流行。

  (二)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预警评估专家组对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防治非典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级别。

  (三)分级管理

  1、一般事件

  启动预案,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启动预警评估专家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有针对性地启动市际间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进行健康登记。

  (3)全市卫生系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启动指定的发热门诊。

  2、重大事件

  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1)各工作组和四个专家组全面开展工作。

  (2)根据疫情发生地点启动市际间的检疫站;在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进行健康登记。

  (3)各部门按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工作,启动非典定点医院、“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集中隔离治疗病人。

  3、特大事件

  (1)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发布通告,全民动员,调集全市各方面力量,控制疫情。

  (2)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启用非典后备医院,同时全面启动长沙市医疗救援中心。

  四、应急处置

  (一)病例诊断

  疑似病人的诊断必须经4名以上临床与流行病学方面的专家会诊确定,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县级专家诊断有困难时,可申请市级专家组进行诊断。

  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须经省级临床诊治专家组4名以上专家会诊确定。

  诊断标准:以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为依据。

  (二)疫情报告

  1、启动应急预案后,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非典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电话或传真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以最快方式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于2小时内实施网络直报。

  4、发现非典病人、疑似病人为外地来本市就医,或者发现病人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经停过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传真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患者在排除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病例现管理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上述程序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的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5、发现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6、订正和转归报告

  (1)医院改变病人的临床诊断,要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程序要求逐级上报。

  (2)医院对治愈出院或死亡的病人,应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并按前述疫情报告程序要求逐级上报。同时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

  (三)流行病学调查

  1、病例的个案调查

  (1)接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病例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1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组,对报告病例及其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2)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或接触者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对病人进行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3)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应按照全国统一下发的个案调查表,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其有过密切接触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记录病人出现症状前10天的行踪以及与其曾密切接触的人员情况,并立即组织追踪调查;对辖区外的密切接触者的有关资料,应通知其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析,并绘制传播链。

  2、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防护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1)一级防护

  适用于对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他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16层的棉纱口罩,使用4小时后,消毒更换。

  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2)二级防护

  适用于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他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进行灭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三级防护

  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除按重点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4)其他要求

  现场工作人员应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保护。

  参加现场工作人员应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

  (四)交通口岸的检疫

  1、留验站的设置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在机场、市级火车客运站、大型汽车客运站、大型轮船客运站设立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各留验站应安排3名以上医务人员,设立2间以上符合隔离消毒条件的房间,配备必备救治设备,备有足够的消炎、抗病毒、降温等药物,备有消毒剂、消毒用喷雾器具等消毒药械,备有隔离衣、长筒胶靴等防护用品。

  2、病人留验

  在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轮船客运站现场或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相关单位或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立即将病人送往就近的留验站;正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留验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客运现场和交通工具上立即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对在客运现场与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送留验站观察。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应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到达目的地、联系电话以及接触史、临床表现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与前方沿途各站联系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送留验站或就近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留验站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单位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五)流动人口的管理

  1、机关、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宾馆、商场、建设工地等重点单位和人群聚集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空气流通,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应进行严格、科学的消毒;对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建立健康台帐,实施严密的监测与管理。

  2、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确切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对外来人员和返乡人员以街道、村组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和随访;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由当地政府实施就地隔离观察;对来自疫区的无症状者,实施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六)接触者的控制

  1、接触者的判定

  (1)一般场所

  医护或探视非典病人、与病人曾居住、工作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与密切接触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交通工具

  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为密切接触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乘坐轮船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对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医学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统一安排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1)每日对被观察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访视,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

  (2)被观察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要求实施转运就诊。

  对一般接触者,在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其实施14天的一般医学观察。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应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各级卫生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非典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并报告卫生部。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大型节会活动的管理

  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行大型节会活动,必须举办的大型节会,须经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批准,举办单位要制定好防制工作方案,落实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疫病传播。

  (八)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分散接诊、疑似留观、集中收治、严格隔离、属地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医学观察病例,如条件允许应在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观察,也可在家中隔离观察。当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

  1、转运与转诊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转运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或未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需要转运暂不能排除非典的发热病人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急救中心(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作好转运交接记录。

  急救车辆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并配备专用医疗设备,专车专用。转运病人车辆的消毒、医务人员的防护、污物处理和工作流程等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2、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定点医院和隔离病区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要分区实施隔离治疗,其中重症病人转送抢救室或ICU病房抢救,临床诊治专家组指导并直接参与重症病人的抢救。

  3、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临床诊断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非典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追踪观察。

  4、医护人员防护

  医院收治非典病人时,要做好院内感染预防控制工作,医护人员采取严格的分级防护措施:

  一级防护

  (1)适用于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

  (2)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戴12-16层棉纱口罩。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酌情戴手套和防护目镜。如手的皮肤有破损或为病人抽血、注射时需戴手套,抽血时还需戴防护目镜。

  二级防护

  (1)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2)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16层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密切接触重症病人或感到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进入病房应再加穿隔离衣、鞋套、外科一次性口罩、帽子,戴手套和防护目镜。有条件的穿防护服或需接触重症患者时穿防护服。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目镜。

  (5)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如滴抗病毒眼药水,用朵贝氏液或口泰液漱口等。

  三级防护

  (1)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2)除重点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3)保持室内通风,尽量减少人员进入病房。

  5、病区管理

  (1)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

  (2)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

  (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

  6、尸体处置

  对非典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尸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尸体,被污染的车辆和区域应及时严格消毒。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非典患者尸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尸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回民等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尸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进行安置。

  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非典在境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其尸体必须就地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死者的意愿实施外运。

  对因非典死亡的尸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九)实验室检测

  1、实验室检测

  建立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覆盖市及各区、县(市)的实验室网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各类标本的收集、登记和上送,根据上级要求开展非典的血清学诊断和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并负责县级实验室人员的培训与技术指导。

  2、标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1)标本采集对象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必要时可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

  (2)标本采集人员

  A、医院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住院病人(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标本。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密切接触者和健康人群的标本。

  (3)标本采集要求

  A、应在发病不同时期分别采集住院病人不同类型的标本,首份标本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

  B、采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标本的收集、登记、管理,并认真填写“标本送检表”。

  C、标本应立即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不能立即送检,可置-70℃或-20℃以下低温冰箱短暂(24小时内)保存。

  (4)标本采集的种类

  包括咽拭子、鼻咽拭子、漱口液、痰液、血清、全血、粪便、尸解组织标本等。各地应根据病人情况、检测目的以及当地运输和贮存的条件、设备等决定标本采集的数量和类型。

  各类标本采集、运输、保存以及实验室检测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细则》进行。

  (5)标本采集的安全操作原则

  A、标本采集时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采集人必须穿戴好隔离衣、防护鞋套、帽子、眼罩、N95级防护面罩或口罩和乳胶手套(2层)。标本采集完毕后,首先消毒并脱掉外层手套,然后带着内层手套依次脱掉帽子、眼罩、口罩、衣裤和鞋套,最后脱去手套,再用消毒巾擦拭面部和双手。采集的样品必须加无菌外包装后才能传送。

  B、标本检验采取就地检验的原则,当地医院能开展的项目在当地检测,同时将血清、咽拭子等相关标本送省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

  (十)消毒处理

  1、消毒原则

  (1)公共场所

  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不需专门消毒,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未发生疫情或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的地区,不对辖区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要对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器具、交通工具内部等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2)病区

  重点对门诊候诊室、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病区走廊等进行空气消毒。

  病人接触过的物品、器械和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等必须进行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2、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1)地面、墙壁、门窗: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2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300ml/,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2)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1g/),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薰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或以2%过氧乙酸溶液(8ml/)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60分钟。

  (3)衣服、被褥: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250-5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20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g或次氯酸钙1.5g或10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用20%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50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250-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90分钟。病人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50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5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

  (8)家用物品、家具: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2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9)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涂擦,作用1~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溶液浸泡1~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10)尸体:对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1)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

  (12)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五、应急结束

  一般事件:省外、市外疫情消除,本次应急处置结束。

  重大事件、特大事件:市内疑似病例或末例病例出院14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处置结束。

  六、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向有关部门、周边地市了解全省和周边地市的疫情动态信息,及时收集市外非典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

  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非典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分析本省和全市的非典疫情信息动态,做出预测,提出防治对策;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进行专题分析。市卫生局根据疫情发展动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防治工作建议。

  (三)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授权后,报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疫情。

  七、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督查

  根据防治工作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督查。由各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统一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进行分析整理,书面汇报给同级政府,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重大问题时,督查组应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二)责任追究

  在防治工作中,如发生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未完成防治工作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履行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责;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接受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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