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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
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长政发(200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湘办发电(2003)82号)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1号)的要求,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据实编报征用土地方案,并及时做好村民生活重建地的呈报审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场)、村(居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拆迁腾地及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在全市的统一执行。 二、依法依规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各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者突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对自行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有悖于《条例》、《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一律无效。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资金,保证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凡征地补偿资金不能依法足额到位的,暂时停止其征地补偿的具体实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腾地。征地补偿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生活重建地已落实规划定点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按时腾地。 (三)严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兴建农村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补贴村民生活重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征地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安置补助费累计达不到被征地亩平均年产值4倍时的补贴。土地补偿费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各区、县(市)和各乡(镇、街道、场)及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提成分配。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用于因征用土地而引起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使用。如需要安置的人员要求不统一安置的,可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03)39号)的规定办理手续,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个人。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场)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足额发放到所有权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提成。 发放给各村民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数额应当公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分配方式及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对公布不及时或者公布的内容不真实的,由乡(镇、街道、场)责令公布或者重新公布;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合理规划,规范安置,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一)村民生产及生活安置地指标的核定、住房重建分配方式、规划设计、施工队伍的选择及质量验收标准等,均须严格执行长政发(2003)39号文件。村民的住房重建,不得擅自超标准扩大安置规模。 (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的生活安置地,凡被拆迁农民生活重建地位置及规划定点手续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房屋拆迁。 生活安置地可使用集体土地也可划拨国有土地。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按标准进行住房重建安置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政府免征耕地开垦费以外的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酌情收取;长政发(2003)39号文件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允许优惠价购买的面积,建筑报建过程中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收取;长政发(2003)39号文件规定的商品房价部分和超面积部分按正常报建收费。生活安置地原则上不得挤占生产安置地,生活安置地应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搞好小区配套建设。 (三)村民的生产安置地因规划等原因必须跨行政区域办理手续的,允许采用兑调方式互换土地。 政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生产安置地自办企业,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作方式依法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安置地征为国有并办理出让手续后自办企业的,政府从土地收入中适当补助,所办企业享受再就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就业门路 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支持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的,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农业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优惠照顾。 五、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各类问题,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