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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信息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008-05-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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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近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甘肃省已经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开、透明将成为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主旋律。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政报(公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主动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各级政府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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