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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2008-05-06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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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因工伤而需急救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抢救或急诊。日前,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透露,根据已实施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将更为人性化,比如这次明确要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应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优先为工伤人员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开设专门结算窗口等。 
  
  出院带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15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30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同时,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疾病所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或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开设专门结算窗口 
  劳动保障部门明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为工伤人员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需要诊断职业病的,应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诊断。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明细制度和双联处方制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为住院工伤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为门诊工伤人员书写双联处方,以此提高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透明度。
  
  境外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埋单”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人员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旧伤复发病人提供《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转诊病人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如果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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