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长政发[2008]18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从2008年10月6日起进行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对象:长沙市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清查时间:2008年10月至11月。
三、清查要求: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被清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主动配合普查员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否则,各级普查机构将依法,将对有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