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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发件人:kd     类型:投诉
来信内容:
申请书 申请人:张志强、男、1960年11月4曰(农历)出生、 现住:石门楼社区2栋4门4楼. 户口:桔洲派出所(身份证:430104196011042512, 电话:13973184688)、 与被申请人发生了关系到弱势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 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内贸行、市食品公司、愿岳麓购销站、现"涵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易桂香. 工商注册地址:桃子湖3号. 实际经营地址:师大肉店、左家垅肉店、湖大肉店等11处门店. 现办公地址:金荣大夏201房、电话:88826827, 手机:13808484449. 现劳动关系履行地: 春天百货10楼内贸行、 电话:82224021 请求事项:仲裁辞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一:因辞职发生的争议;申请人1982年7月20曰进入内贸行、长沙市食品公司岳麓购销站、属全民职工身份. 1993年按市食品公司统一部置、递交了(关于申请自愿辞职问题的报告)、经站研究同意申请人辞去"营业员"职务、长食行批准"自谋职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法解释第二项、第(三)条: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申请人适应辞职"营业员",与所在单位是工作关系、按湘劳人调(85)137号只给予了生活补助、"自谋职业"!是事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全民身份固定职工、处在当时的历史时期、"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即一旦成为企业的固定工以后,就同所属单位形成了终身的、固定的劳动关系.职工不能无故离职,单位也不能无故辞退职工.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 职工劳动、养老、医疗、保险等统归行业统筹、都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关系、况且、本人当时确实是企业的负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善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离岗前患结核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此可见、自谋职业为企业减负!生存!发展!是企业的失业职工,应落实党的政策!得到妥善安置. 事实及理由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依据长政发(2000)年3号文件、申诉人适用第二项、第(2)、第1、第11条规定.其"自谋职业"职工、被申请人应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置换全民职工身份!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依法向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部冂移交.但"原企业"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拒不履行职责、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等移转手续、至今、还没移交、社保卡上申请人还在职.2008年现企业"涵可"失业人员花名册上还有名,被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债务人)、未经通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导致本人失业.房产.医疗.生活.养老等社会褔利都没保障!无形中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权!欺下瞒上!推诿!搪塞! 至今、五十岁的人了还过着病无所医、老无所养、空守着全民职工身份,长期失业!生活无着落!几十年的岗位、工龄、贡献!都被企业一买了之! 抢先注册一个新公司、"岳麓国有"就变成了"涵可"私人的、违反了改制的初衷!逃避了、规避安置职工的社会责任.这是国家宪法、党的路线、方钟、政策所难容忍的.其企业行为已涉嫌欺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以上事实己证明申请人与企业有着深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失业职工!原企业没按长政发(2000)年3号文件,理顺所有1984年以前的全民职工身份!为此、申请人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同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援助申请人之弱示群体,促使"自谋职业"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健康和谐! 千方百计维稳!权威仲裁!切实为彻底解决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作出权威、公平、公证的劳动仲裁!全面系统的澄清"辞职"的历史事非、确认申诉人"自谋职业"的历史身份!及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置换全民职工身份!重新与现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为感! 此致!敬礼!申诉人:2010年2月26曰
回复:
你好,你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免费,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联系方式84446569,地址在长沙市口腔医院对面犁头街17号,谢谢
办理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0-02-26 08: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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